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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1-04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光谷联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及《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光谷联交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光谷联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
2018
08-07
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6
09-07
《国务院国资委推进国资监管法治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国资发法规〔2016〕134号 各厅局、监事会、直属单位、直管协会:       《国务院国资委推进国资监管法治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国资委第91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和第155次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方案中各项任务。有关牵头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及时沟通协商,参加单位要发挥作用,积极支持,形成工作合力,深入推进国企国资法治建设,为打造国资监管法治机构、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作出应有贡献。 国资委 2016年8月2日  国务院国资委推进国资监管法治机构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2016
08-2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201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等要求,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
2016
07-04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3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肖亚庆 财政部部长 楼继伟 2016年6月24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
2016
07-0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中央企业积极推进结构调整与重组,布局结构不断优化,规模实力显著增强,发展质量明显提升,各项改革发展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总的来看,中央企业产业分布过广、企业层级过多等结构性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资源配置效率亟待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亟待增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配置,促进中央企业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
2016
01-18
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 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有关要求,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有针对性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划分类别 立足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企业界定
2015
11-15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制度基本建立,保值增值责任初步得到落实,国有资产规模、利润水平、竞争能力得到较大提升。但必须看到,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问题依然存在,国有资产监管还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不健全,国有资产流失、违纪违法问题在一些领域和企业比较突出;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亟待解决。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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