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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11-08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国发〔201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改革出发点和落脚点。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多年来,一批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但治理机制和监管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还有许多国有企业为转换经营机制、提高
2015
11-0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国办发〔201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国有企业市场活力普遍增强、效率显著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一些国有企业逐渐暴露出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缺乏制约、腐败案件多有发生等问题,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多头监督、重复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也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部署,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
2014
09-11
关于公布从事中央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业务交易机构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产权〔2014〕286号  关于公布从事中央企业资产转让 交易业务交易机构的通知 根据《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北京产权交易所等18家产权交易机构已具备开展中央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业务的条件,现予以公布。请各中央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规范资产转让进场交易行为,同时制定集团资产转让管理制度,于6月30日前报国资委备案。《通知》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产权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国资委产权管理局 赵亮 王靓  联系电话:(010)63193549 63193943
2014
04-16
省国资委关于省出资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鄂国资产权〔2014〕62号 省国资委关于省出资企业资产转让 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为加强省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提高企业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度,建设“阳光国企”,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省出资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子企业的房地产、在建工程、机动车、债权以及一定金额以上其他资
2014
01-17
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                                             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
2012
11-06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暂行规则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光谷联交所”)产权转让中的网络竞价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湖北省产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产权[2008] 371号)和《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电子竞价暂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产权转让网络竞价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湖北省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产权转让竞价交易活动以及本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条
2012
1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2012
1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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