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财发〔2023〕2号.pdf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出租、处置收益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规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为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基本原则
优化流程。通过优化资产出租、处置流程,推进资产充分利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现有资产使用效益,推动解决资产出租、处置不规范,闲置浪费等问题。
规范行为。严格执行资产出租、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处置国有资产。
保障收益。将资产出租、处置收入管理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通过预算约束推动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财政部门对资产出租、处置实施综合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资产管理的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定期将国有资产出租、处置收入信息传递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税(费)政策宣传辅导,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处置等行为的税收征管。定期将纳税信息传递财政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处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出租、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出租、处置实施具体管理。
三、资产出租、处置流程
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出租、处置。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应于批复后1个月内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备案。
(一)出租
资产对外出租要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底价,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依法设立的市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合同期限在三年(含三年)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因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投入大、成本高等情况,合同期限需超过三年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明确审核意见及依据,形成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所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一定限额的资产出租管理权限。
单位出租合同变更、提前终止,应当办理报批手续并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备案。合同期内,承租方(人)不得转租。合同到期拟继续对外出租的,单位不得直接续签合同,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单位资产出租应当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1.单位拟办理资产出租的书面申请;
2.单位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资产拟出租公示资料;
4.出租资产的权属证明复印件;
5.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出租申请表》;
6.主管部门同意出租的初审意见;
7.“三重一大”审批表;
8.资产评估报告原件;
9.资产出租合同;
10.出租收益缴入国库的银行回执单;
11.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12.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优先满足单位自用,严禁租入本单位闲置或对外出租的同类资产。行政单位办公用房一律不得讲行出租。单位对外出租资产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
单位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产权有争议的,属于征迁范围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处置
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发生产权变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资产转让应当以公开竞争的方式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依法设立的市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资产置换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并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所属单位一定限额的资产处置管理权限。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资产产权,以及货币性资产处置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明确审核意见及依据,形成正式文件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公务用车处置报财政部门审批。
产处置需提供以下材料,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1.单位拟办理资产处置的书面申请;
2.单位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资产拟处置公示资料;
4.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
5.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处置申请表》;
6.主管部门同意处置的初审意见;
7.“三重一大”审批表;
8.资产评估资料;
9.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依法设立的市级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相关资料;
10.处置收入缴入国库的银行回执单;
11.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12.对因城市改造或城市重新规划拆除报废房屋建筑物资产的,申报单位须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的房屋建筑物报废拆除红线规划图及与承包商签订的有关拆除房屋建筑物的承包合同。对房产拆除重建的须提供规划部门的许可文件、发改部门立项的审批文件、建设部门的施工许可文件、政府批示。13.对报废车辆的,申报单位须提供报废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报废中心出具的车辆报废回收证明、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注销证明和报废车辆回收残值专用票据。
14.对报废特殊专用设备的,还需具有专业技术、鉴定资质的专门机构出具报废鉴定材料。
15.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有权做出决定的机构批文和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的资料报告。
16.对资产非正常损失的,应提供相应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文件。
17.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收入上缴
出租收入。出租收入是指单位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批准利用剩余的办公场所、门面、场地等资产,采取出租的方式,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处置收入。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一)上缴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收入上缴流程:
1.按照资产出租、处置的不同方式,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可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产权交易机构直接将扣除相关税(费)、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净收入缴入财政非税收入账户;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产权交易机构的,单位在取得收入时应及时全额缴入财政代管资金账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及时缴纳税(费)及相关费用。
2.出租或处置单位作为纳税义务人应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生成纳税申报表。同时填报《市直单位出租、处置收入明细表》(一式四份)、《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取得收入及纳税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将收入进账单、非税收入缴款书、纳税申报表、明细表及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
3.国库科及资产管理科以报送的《市直单位出租、处置收入明细表》下达单位税(费)及相关费用指标,同时将净收入缴入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4.出租或处置单位收到指标后按要求及时缴纳税款及支付相关费用。
(二)退库与更正
退库,缴入市直国库的国有资产出租、处置收入原则上不办理退库,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需要退库或误缴、多缴的可以办理退库。单位填报退库申请,连同相关缴款凭证、相关政策文件等资料报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国库科审核后办理退库。因减免租金产生的退款应返至承租人,因减免税(费)的退款纳入非税收入统一管理。
更正。缴入市直国库的国有资产出租、处置收入出现单位名称、预算代码或国有资产收益科目等错误的,由单位提出更正申请报市财政局国库科审核,情况属实的办理更正。
五、预算管理
各单位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国有资产出租、处置收入(含应缴税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资金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六、责任追究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出租、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出租、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处置;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未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七、附则
本意见由随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