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中法[2010]178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将涉讼土地、房产拍卖以及涉讼资产评估、拍卖、变卖工作委托政府平台协助办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2010年3月,经市院党组研究,结合武汉法院实际,决定开展司法对外委托工作和监督机制的创新探索。
将司法对外委托评估、拍卖等工作纳入政府公共交易平台运作,是市法院党组围绕最高法院的“三项重点”工作,结合我市法院近几年司法实践和反腐倡廉实际进行的一次司法鉴定对外委托机制的创新,这是我市法院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的具体实践,也是积极探索建立源头预防腐败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这将从制度上有利于把司法行为置于社会群众的广泛监督之下,增强司法透明度;有利于最大化实现涉讼资产价值,提高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效率;有利于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切实维护当事人各方利益,从而使司法公信力得到有效提高。
为了使全市法院涉讼土地、房产拍卖以及涉讼资产评估、拍卖,变卖工作委托政府平台协助办理工作顺利开展,现将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请在具体工作中遵照执行。
一、关于新、旧案件适用新规定的基本原则
全市法院涉讼土地、房产拍卖以及涉讼资产评估、拍卖、变卖工作委托政府平台协助办理工作于
此前旧案因审计、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限;或中介机构因故已退案;或法院因故撤回的等,需重新启动程序时均按新规定执行。暂缓、中止及流拍案件重新恢复拍卖时,如无特殊情况,一般由原随机选择的机构继续执行。
二、关于对外选择中介机构的问题
(一)全市法院涉讼土地、房产以及其他涉讼资产对外委托评估(含审计、工程造价、特殊类)、拍卖、变卖(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除外),应当按委托类项一律分别委托到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下称“两个平台”)进行。
(二)交易中心是否选择中介机构,由该中心依需要决定;联交所在公开随机选择中介机构时,可以续用市法院2008年1月编制的《司法鉴定拍卖机构、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在省法院相关新的《名册》公布并实施后,可按新《名册》执行。
(三)对外司法委托鉴定事项所涉及的专业未纳入《名册》时,联交所可以根据法院委托事项的要求,从社会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机构中择优选定,并应由审判、执行人员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一方当事人提供相关专业的信息,经委托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确定为受托鉴定机构,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但对外委托事宜应当交由联交所办理。
三、关于案件督办人的职责
全市法院均应当设立司法对外委托案件督办部门或者专门督办人员。督办人应当与案件承办部门密切配合,并协助解决本院对外委托案件工作中有关程序性问题。其职责为:
(一)监督“两个平台”组织进行的评估、拍卖、变卖活动;
(二)及时移送相关委托材料及标的物权属证明;
(三)审查拍卖机构草拟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竞买协议文本、拍卖成交确认书、变卖公告等相关法律文书,确定拍卖、变卖公告刊登范围及刊登媒体,并将拍卖公告转送案件承办人;
(四)检查竞买人的登记记录,审查对竞买人资格提出的异议,确定其是否具有竞买资格;是否在指定的帐户交纳了保证金,除申请执行人外,未预交保证金的,不得参加竞买;
(五)审查优先购买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六)检查拍卖标的瑕疵是否已向竞买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七)委托费用数额以参照行业标准为主、协商为辅的方法确定。对报价过高的要制止。对无故逾期不缴纳委托费用的,经与案件承办部门联系后仍无其他解决办法的,可中止委托,并书面通知受委托中介机构退案。中介机构的退案函应明确载明原因或理由;
(八)督办人应协助政府交易平台,组织受委托中介机构、当事人、案件承办人进行听证;
(九)督办人应当督促中介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受委托工作。中介机构延期应当书面申请、载明主要原因与理由,报对外委托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时应函告案件承办人;
(十)案件承办部门通知鉴定人出庭时,督办人可予以协助;
(十一)发现违法违规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及时通报有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
四、关于案件承办人的职责
案件承办人是指对外委托案件的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承办人应当与本院案件督办人密切配合,及时完成对外委托案件证据、资料收集、补充以及质证、论证等实体性环节的工作,以使委托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其职责为:
(一)按照对外委托案件的分类收案标准,收集、调取、质证、论证对外委托案件的必备资料和主要证据以及明确案件对外委托的目的和要求。符合收案标准的,依程序移送本院对外委托部门办理委托手续;
(二)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选择机构现场,并现场确认选择的中介机构。当事人不到场的,可将选择中介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三)根据本院案件督办人书面通知要求,带领当事人参加拍卖、变卖等现场的协同监督;带领当事人参加相关现场的勘验等过程;
(四)确定拍卖、变卖标的物权属,查明标的物状况和有无瑕疵等;
(五)确定拍卖保留价、整体或分拆拍卖方式、拍卖成交款支付方式以及变卖价格;
(六)通知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其他优先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于拍卖日到场等相关事宜,并对拍卖现场予以监督;
(七)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后,对剩余财产的拍卖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对不可分或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决定是否合并拍卖;
(八)裁定和办理标的物交付;
(九)涉讼资产成交价款管理;
(十)决定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撤回、暂缓、中止等实体内容;
(十一)发现违法违规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向督办人反映。
五、关于如何执行武中法[2008]116号通知规定
2010午
六、其他
(一)各基层法院每月继续做好对外委托案件的统计报送工作,全市法院仍将坚持季度通报制度。
(二)各基层法院应当固定专职或相对固定的兼职督办人员,以便熟悉对外委托工作情况和办理程序。
(三)督办人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法院与“两个平台”联合制定的工作规则,应当尊重“两个平台”工作人员,支持他们对相关工作的合理安排。在有利工作、提高效率、遵守规则、保障廉洁的前提下,与其工作人员密切配合,遇有可题或困难时,耐心协商,争取及时、妥善解决。
附:
1、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2、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工作联系方式;
3、相关表格(可复制)。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一: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 交易服务部
联系人:刘 磊
办公电话:027-82739029
传真电话:027-82739030
地址:江岸区进化村1号
邮政编码:
注:(三阳路口 京汉大道北边)
附件二: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工作联系方式
(一)武昌受理点
单位名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办公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鲁巷民族大道1号,
光谷广场5楼
邮政编码:430074
注:(鲁巷大转盘附近)
联系人: 雷 蕾
办公电话:027-67885697
传真电话:027-67885619
手机电话:l5827222227
(二)汉口受理点
单位名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江城分所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83号
邮政编码:430015
注:(市儿童医院斜对面)
联系人:叶卫红
办公电话:027-85796908
传真电话:027-85773809
手机电话:13971506228
附件三:
表一:
武汉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
(用于鉴定、审计、评估、建设工程、特殊类案件)
案 由 |
|
案 号 |
|
委托类别 |
|
简要案情 |
|
||||
委托内容 目的 和要求 |
|
||||
委托材料 |
|
||||
当事人 |
|
联系
人及
电话 |
|
||
|
|
||||
合议庭 是否要求 出具 报告初稿 |
|
费 用 缴纳人 |
|
承办人 (签名) 联系电话 |
|
|
|||||
委托单位 或 部门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委托单位或部门印章] |
本表一式两份
说明:委托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2、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3、既往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报告等文书;
4、申请方当事人和被申请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联系方式;
5、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外委托工作流程示意图
表二:
武汉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委托书
(用于拍卖类案件)
案 由 |
|
案 号 |
|
||||
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 |
|
||||||
简要案情 |
|
||||||
拍卖标的 (名称、座 落、数量、 范围等) |
|
拍卖标的 评估值 |
|
||||
委托要求 |
|
||||||
委托材料 (瑕疵说明) |
|
||||||
当事人 |
|
联系
人及
电话 |
|
||||
|
|
||||||
承办人 (签名) |
|
联系电话 |
|
||||
委托单位 或 部门领导 意 见 |
年 月 日 [委托单位或部门印章] |
||||||
本表一式两份
说明:委托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拍卖标的物的名称、座落、数量、范围及拍卖的目的和要求;
2、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3、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副本和当事人确认价格的书面材料;
4、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及占有使用情况的说明;
5、拍卖标的物的瑕疵状况说明及可以拍卖的依据和理由。(对划拨土地或出让后初次转让的土地的拍卖,也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6、对有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的拍卖案件,应当提供其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7、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表三:
武汉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案件转办单
(201 )第 号
委托单位 |
|
委托时间 |
|
类别 及编号 |
|
|||
受委托单位 |
|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
|||||
鉴定 (拍卖) 项目 |
|
|||||||
当事人 |
|
联系
人及
电话 |
|
|||||
当事人 |
|
|
||||||
提供转办的相关材料 |
|
|||||||
转办要求 |
|
是否要求 出具报告初稿 |
|
|||||
费用 缴纳人 |
|
|||||||
案件 承办人 |
|
联系电话 |
|
|||||
案件 督办人 |
|
联系电话 |
|
|||||
委托单位 或 部门领导 意 见 |
年 月 日 [委托单位或部门印章] |
|||||||
本表一式两份 (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用)
表四:
司法鉴定对外委托案件
资料移送回证
案 由 |
|
转办单号 |
|
移送
资料
名称
份数 |
|
||
签收部门 |
|
签收人 |
|
移送部门 |
|
移送人 |
|
备注 |
|
(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用) 2010年 月 日
表五:
司法鉴定对外委托案件
结案登记表
案件编号 |
|
确认书编号 |
|
|
委托单位 |
|
案件类别 |
|
|
受托 中介机构 |
|
|||
委托 事项 |
|
|||
对外委托 日期 |
|
结案日期 |
|
|
案件
办理
结果 |
|
|||
评 价 |
|
|||
督办人 |
|
填写日期 |
|
|
(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用)